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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2016年教师科研与教研教改考核与奖励办法》

发布人:孙正新    发布时间:2016-12-10 10:36:23    来源:办公室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管理学院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教研教改的积极性,促进管理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管理体制,完善科研与教研教改考核与奖励制度,根据湖北文理学院科研处2016年度二级学院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校党文规〔20161号)和《管理学院2016年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项目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师”,包括管理学院全体具有教师编制人员(含专职科研编制人员)、教师职称在机关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非教师系列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定额与计算标准

第三条  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定额

教师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定额(A)是指教师当年应该完成的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量,A=Z·K

其中:Z为标准定额,根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受聘岗位级别确定(见表1);K为定额调整系数,根据教师工作性质和学科差异设定(见表2)。

1: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标准定额

专业技术职称

岗位级别

标准定额(Z

正高

二级岗

45

三级岗

35

四级岗

30

副高

五级岗

25

六、七级岗

23

中级

八级岗

13

九、十级岗

10

初级

十一级岗、十二级岗

5

 

2: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定额调整系数

人员类别

调整系数(K

专职科研编制人员

2.0

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0.8

教师职称在机关从事管理的人员

0.5

非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人员

0.2

博士

1.1

除上述以外的教师

1.0

享受教授津贴的博士或博士后额定科研工作量为33分,享受副教授津贴的博士额定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量为25分,未享受副教授津贴的博士额定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量为18分。

 

第三章  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计分标准

第四条  科研工作计分标准:

(一)国家级项目

1、国家级项目

当年每获批1项国家重大(专项)项目、重点项目、一般(含面上、后期资助等)项目、青年项目、科技专项分别给予200分、150分、100分、80分、50分。

2、省部级项目

1)当年度每获批1项省部级项目记40分;其中教育部项目、省级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调整系数为2。指导性项目调整系数为0.8省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子课题到账经费超过10万元记20分。

2)获批1项被科技部确认的能直接申报国家奖项的行业协会的项目记30分。

3.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子课题且有到账经费超过10万元的计100分。

(二)当年度每获批1项市厅级项目记20分;省级开放平台项目每结题1项计10,鄂北基地计5分。

(四)科研成果奖

1.当年获得1项国家级奖励一、二等奖分别计500分、300分。我校为参与单位获得的奖励,按单位署名排序确定计分比例,二、三、四依次计90%80%70%,依次类推。

2.每获批1项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记150分、100分、60分。教育部高等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设调整系数为2.0。我校为参与单位获得的奖励,按单位署名排序确定计分比例;比例依次为80%70%60%,依次类推。

3.被科技部确认的能直接申报国家奖项的行业协会的奖励等同省级奖计分。

4.每获批1项市厅级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记30分、20分、10分。

(五)科研平台与团队

1.当年度每获批立项1个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创新团队分别记200分、80分。

2.当年度每获批立项1个国家级、省级科研平台分别记300分、100分。

3.新获批一个市级科研创新团队或科研(学科)平台记30分,校级科研创新团队或科研(学科)平台记10分。

4.已获批准在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科研创新团队通过批准立项单位或学校的年度考核者分别记50分、30分、15分、10分。

5.已获批准在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平台通过批准单位或学校的年度考核者分别记50分、30分、15分。

(六)学术论文、著作

高水平学术论文与著作:

1)在《Natural》、《Science》上发表的文章每篇记500分;在《中国科学》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记200分。

2)被SCI一区、二区、三区、四区检索的期刊论文分别记分100分、60分、40分、30分;被SSCIA&HCI检索的期刊论文每篇记80分;被EI检索的期刊论文每篇记30分。

3)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在《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3000字以上的论文每篇记30分、艺术创作作品记20分;

4)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版)期刊发表论文每篇记20分。

5)学术著作(第一作者)按每10万字20分计算。编著(文献整理类除外)、教材不记分。每部最高计分不超过50分;编著、教材不计分。

注:学术论文记分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记分;论文记分只对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记分;在论文集、内刊、增刊、非法刊物上发表论文不记分。

(七)鉴定类成果

1.每授权1项国家发明专利计80分。

2.咨询报告:咨询报告被国家、省部主要领导批示每篇分别记80分、40分;依据咨询报告,被国家、省部党政部门采纳并形成文件的每篇分别记120分、80分,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准。

3. 成果鉴定:被鉴定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的分别记40分、30分、20分、10分;作为参与单位参与的成果鉴定按单位排序10%递减。

(八)科研工作核心目标任务:(1)国家级项目;(2)省部级项目;(3)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4)省级平台和团队;(5)产学研合作项目,重要成果转化;(6)发明专利;(7)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

(九)科研常规工作

1、组织申报年度科研项目且被学校通过上报的按如下标准分别记分:国家级项目每项记10分,省部级项目每项记5分,市厅级项目每项记3分,各类开放基金项目记1分(科技处无备案不记分)。相同文本多次申报不同层次的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记分。

2、组织申报年度科研成果奖且被学校通过上报的按如下标准分别记分:国家级成果奖每项记15分,省部级成果奖每项记10分,市厅级成果奖每项记5分,其它市厅局社会事业团体奖,每项记3分。

3、被立项单位认定验收或办理结题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项目每项分别记15分、10分、5分。

4、产学研合作项目理工科5万元以下的按照每万元0.5分记分,社科2万元以下的按照每万元1分记分。

5、非C刊的中文核心期刊文章每篇记10分,艺术创作作品每版记8分。普通论文每篇记3分。

6、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记10分,软件著作权每项记5分。

7、已有平台团队的绩效考核分优秀、合格分别记20分、10分;不合格扣10分。

8、学术类编著每部给予第一主编20分。

9、积极对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如参加学术会议、组织教师对外交流访学、邀请校外专家来访、定期开展院内学术活动、对外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合作等,参加一次学术会议记0.5分,参加学术会议并提交会议论文计1分,提交会议论文并做主题发言计3分,累计记分不超过6分。(活动开展需有支持材料,比如活动日志、照片、新闻报道等)

10、凡学院主持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项目等被立项单位清理的,分别按每项按50分、20分、10分扣除。

11、在项目申报、论文发表、成果统计、职称申报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虚报瞒报、不认真审核者,发现一例扣50分。

12、在科研经费管理中,被审计查处出有违纪现象者,按一例100分扣除。

(十)产学研项目和成果转化

产学研合作项目按到账经费理工科每个项目5万元、社科2万元记入核心任务分3分,并且每增加一万元再记核心任务分1分;成果转化根据转化收益,每万元记5分。

(十一)教研教改工作核心目标任务

1)省部级及以上教研项目;(2)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3)校级及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或精品视频公开课程;(4)学校立项资助的自编特色教材;(5)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研论文;(6)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奖励;(7)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学士论文。

 

 

第四章  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考核

第六条  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业绩考核由管理学院考核,科研和教研教改工作考核计分过程中,如遇当事人存有异议,由管理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裁定。

第七条  教师和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照其所完成的额定工作量情况予分段累计计算奖惩金额:

 

完成额定工作量区间

奖惩标准

[100%+%)

享受突出贡献奖。奖励金额按本文件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0%100%)

按达到额定工作量的100%所欠缺分值,每分300元从其个人全年收入总额中里扣除业绩工资

[0%50%)

按达到额定工作量的50%所欠缺分值,每分600元从其个人全年收入总额中里扣除业绩工资

 

第八条  对教师个人科研工作量中的纵向分值给予每分100-200元的奖励,其中教师个人科研工作量中的核心纵向分值调整系数为2

第九条  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成果折算为科研纵向分值,奖励标准为每分100-200元,其中教师个人教研教改工作量中的核心纵向分值调整系数为2

 

第五章  

 

第十条  科研和教研教改项目奖励资格的认定是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我校的立项通知书或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  对奖励的科研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其所得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61月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成立管理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检查工作小组的通知》(校管院政发〔2017〕1号) 下一条:《关于成立管理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评建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校管院政发〔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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