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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管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校管院政发[2013]09号)

发布人:孙正新    发布时间:2013-11-20 13:02:40    来源:办公室


校管院政发[2013]09

 

 

 

关于印发《管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管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已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和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文理学院管理学院

○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1

管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意见》(校政发教〔20136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使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本着有利于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在院长(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专任教师,包括双肩挑教师。考核以自然年为单位,一般在每年年底组织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等三部分。

1、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由学校安排的在本、专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内讲授、辅导的课程以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的工作量和助学班所讲授的课程,并含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等经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认可的第二课堂活动。教学工作量的定额与计算办法具体见《湖北文理学院管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与计算办法》;

2、教学效果: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主要是教师在承担课程(含实验实践性课程)教学方面获得的质量评价情况。

3、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情况(含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建设成效)、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奖励等。

第四条  考核等级确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级。

1、优秀:考核年度完成教学工作量,在教学效果或教学建设与研究方面成绩突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30%

2、合格:考核年度完成教学工作量,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成绩达到60分以上,完成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目标任务。

3、不合格:考核年度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或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成绩未达到60分,或未完成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目标任务。

第五条  考核办法。主要从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等三方面进行核算。教学效果的权重为70%;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的权重为30%;教学工作量实行最低限额制,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1、教学工作量:我院教师的工作量最低限额分别为:每位教师每年的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为280学时/年,新进教师(第一年)按额定2/3计算。

2、教学效果:考核年度按两个学期的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我院依照《湖北文理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每学期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价,报教务处备案,作为教学效果评价的依据。

3、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获得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包括教研项目、精品课程、教学团队、产业计划、专业综合改革、示范性实验基地等)的主持人,或者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的学科竞赛获得奖项或指导学生申报省部级以上课题并立项者,记为优秀;获得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者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学科竞赛获得奖项或指导学生申报校级课题并立项者,记为良好;积极申报但没有获得立项者或者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申报各类项目没有获得立项者,记为合格。没有参与申报或没有指导学生参与申报者,记为不合格。

4、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之情况者,教师当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

(1)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项目负责人,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项目组前三名成员、二三等奖负责人,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项目组成员;

(2)校级以上教学名师;

(3)省级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负责人;

(4)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首席指导教师;

(5)“教学标兵”称号获得者;

(6)教学质量优秀奖一等奖获得者;

(7)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在学院排名前5%者。

5、一年内出现教学事故者,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师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2)发生二级以上教学事故者;

(3)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教学工作量最低限额者;

(4)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成绩未达到60分者;

(5)学生集体投诉且经查证属实者。

第六条  考核程序。首先,学院组织对教师进行考核;其次,考核结果在学院内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教师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提出意见,考核工作组应予核实并进行解释。如发生争议,可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最后,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突出贡献的表彰与奖励。学院对教学工作、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进行奖励。

1、教学研究项目:获得校级教学研究立项者,每项奖励500元。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立项者,每项奖励5000元(立项时奖励2500元,结题时奖励2500元)。教研项目未按期结题者扣500元。

2、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获得校级本科教学工程(包括各类课程建设项目、产业计划、教学团队、专业综合改革、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践教学基地等)立项者,每项奖励1000元;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校级奖励500元、省级奖励1000元、国家级奖励3000元,获得省级及以上其他质量工程项目立项者,每项奖励5000元。上述奖励皆在立项时奖励1/2,结题后奖励1/2

3、教学成果:获得校级一、二、三等教学成果奖者,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者一、二、三等奖,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

4、学生学科竞赛:对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各项学科竞赛并取得省级以上名次的教师给予以下奖励: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将作为教师评优、评奖、职称评定等学院向学校推荐的重要依据。同时,考核结果还将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挂钩。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管理学院教师科研与学科建设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校管院政发[2013]10号) 下一条:关于印发《管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与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校管院政发【201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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